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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造价协会关于印发协会信息技术委员会名单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zjzjxh     2025-05-22    

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信息技术委员会名单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建价协〔2025〕8号


各会员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十五五”时期我省工程造价行业高质量发展,深化造价改革,加快推进行业数字化转型,提升信息技术整体应用水平,增强行业竞争力,根据协会章程及相关规定,经理事会和信息技术委员会成立大会通过,现公布信息技术委员会名单和《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信息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试行)》。

本管理办法包含“组织机构、工作职责、权利义务、委员选聘与解聘、评估考核、经费管理”等内容,旨在为信息技术委员会的成长与发展提供有力支持,构建协同创新生态,助力各会员单位技术共研、成果共享、生态共生、协同共赢,为本省造价行业信息化、数字化发展注入动能。

现将委员会名单公布,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附件:

1.信息技术委员会成员名单

2.《信息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试行)》


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2025年5月22日


附件1

信息技术委员会成员名单



附件2

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信息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深入贯彻《数字中国建设整体布局规划》精神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数字经济创新提质“一号发展工程”部署要求,进一步推动“十五五”时期我省工程造价行业高质量发展,深化造价改革,提升行业内部信息技术的标准化和规范化应用,增强行业的竞争力。

第一条 为规范信息技术委员会管理,充分发挥委员的作用,提高工程造价行业信息化水平,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信息技术委员会是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以下简称:省协会)内设机构,由行业相关管理机构、企事业单位、软件企业、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地市造价协会等单位的资深专业人士组成。

第三条 信息技术委员会的宗旨是贯彻执行党和政府的有关方针政策,以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为主线,以深化改革创新为动力,以系统化、标准化、信息化工作理念统筹全局,紧跟行业改革发展形势开展工程造价信息化的研究,鼓励和支持行业内部的技术创新和研发活动,推动新技术、新方法的应用和推广,构建工程造价数据资源共享体系,充分发挥多领域、多专业的综合优势,为科学决策发挥智库作用。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信息技术委员会设主任1人,设常务副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主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经协会秘书处提名,领导班子会议审核,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后由协会聘任。

第五条 委员会设联络人,由省协会秘书处相关工作人员担任。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信息技术委员会在制订行业发展规划、具体实施路径等工作中,开展战略性、前瞻性研究,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行业信息化、数字化发展战略、规划,对国内外工程造价信息化发展问题进行跟踪和前瞻性分析,组织有关专家开展相关课题研究,提出促进技术行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

(二)组织开展行业的人工智能技术探讨和专题交流,研究分析信息数字技术对工程造价的支撑作用,把数据作为核心竞争力,推进工程造价数据库建设;

(三)研究归集我省建设工程人工价格指数、材料信息价等各类市场要素价格信息,及时掌握市场价格水平的波动情况,推进数据平台建设,对新技术条件下的工程计量与计价规则和体系进行研究;

(四)协助构建与完善新技术条件下的工程计量与计价定额更新体系;

(五)开展对采用新技术、新工艺的开展项目和成果分析研究,探索国内采用新技术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管控的思路和方法;参与数字建造中的BIM应用及信息技术在工程造价方面的应用的研究分析工作;

(六)开展对装配式建筑、绿色建筑、海绵城市、智慧城市、城市更新等新型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信息化、数字化体系进行研究,指导造价咨询企业及参与建设的各方做好新技术建造相关费用的有效管控;

(七)组织开展行业信息技术考察与调研,学习先进经验并促进合作,以推动行业创新发展。同时,举办信息化和数字化人才培养活动,鼓励从业者在实践中提升技能,培养符合新时代高质量发展需求的新型人才;

(八)为行业发展提供创新性成果,推广新技术在行业发展中的应用,跟踪最新动态,完成行业信息化建设、AI建设相关的标准编修和课题研究;

(九)承担省造价协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信息技术委员会委员具有以下权利:

(一)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在委员会授权范围内使用“信息技术委员会委员”名义;

(二)对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监督,要求查阅不涉密的会议记录、工作报告等文件;

(三)优先参与协会及委员会组织的教育培训、学术交流、课题研究等活动;

(四)优先获取委员会提供的行业数据、技术标准、研究成果等资源支持;

(五)根据工作需要,申请委员会协调行业资源协助履职;

(六)因故或者自愿申请退出委员会,需提前30日提交书面说明并经主任委员批准。

第八条 信息技术委员会委员具有以下义务: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协会章程及本办法,执行委员会决议,维护行业公共利益;

(二)积极参与委员会组织的各项工作和活动并贡献力量,及时完成专家委交付工作和任务;

(三)遵循保密原则,未经同意,不得擅自将委员会的有关资料、研究成果等对外发布,退出后仍须履行保密义务;

(四)以委员会的名义出席公开活动,并代表行业发表意见的,需向省造价协会提前报备,确保言行与委员会立场一致;

(五)维护委员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个人不得以委员会的名义参加非省造价管理协会组织的活动。

(六)主动申报可能影响履职公正性的利益冲突事项(如关联企业、商业合作等),在涉及利益相关议题时回避表决;

(七)不得以委员会名义从事营利性活动或擅自代表委员会签署协议;

(八)接受协会和委员会的履职考核,连续2次无故不参与委员会工作或未通过考核者,视为自动退出。

第五章 聘任和解聘

第九条 聘任条件

(一)遵纪守法,廉洁奉公,有较高的政治、业务素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具备信息技术理论基础,熟悉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BIM、AI技术等至少一项前沿技术在工程造价中的应用;                                                     

(三)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10年以上造价、计算机等行业实践经验,有扎实专业知识和基本的法律知识,有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

(四)担任或曾担任过企业、重点项目的技术负责人或主要管理者;有较高的工程造价理论造诣和丰富的实践等工作经验;在行业内有一定知名度或影响力。

第十条 信息技术委员会委员的聘任程序

(一)委员由省市造价协会(工作委员会)、专家委员会推荐,也可以由本单位推荐、个人自荐,其所在单位应为省(市)造价协会会员单位,所在单位为政府部门、管理机构除外;

(二)申请人按规定递交相应材料,填写《专家委员会专家推荐表》(附件1),经所在单位确认盖章后,报送市造价协会;自荐人员所在单位确认盖章后,报送省造价协会;

(三)各市造价协会汇总表申报信息,进行初选后,填写《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推荐汇总表》(附件2),并将所有材料报送省造价协会;

(四)省造价管理协会对推荐和自荐人员进行遴选,并将遴选后委员会成员名单进行公示;

(五)对信息技术委员会委员名单进行公布,经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后,由省造价管理协会聘任并颁发聘书。

第十一条 信息技术委员会委员聘期与协会本届理事会一致,自聘书签发之日起生效,每年动态调整信息化专家库,吸纳具备机器学习、自然语言处理等专业背景人才。

第十二条 信息技术委员会委员的解聘

委员有以下情况的,经信息技术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讨论后,报省造价协会核准后予以解聘: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存在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失信行为的或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未承担或参与委员会分配相关工作任务的;拒绝承担委员义务、无故缺席委员会组织的活动的;

(三)利用委员的名义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超越政策规定收受报酬和财物的;

(四)被开除公职或吊销职业资格或执业证书的;有弄虚作假、欺诈等失信行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被单位辞退的;

(五)信息技术委员会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六)给协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损害协会声誉的;

(七)不适合担任委员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评估和考核

第十三条 评估

每次活动结束后,委员会应对活动效果、委员个人工作成效进行评估,分析亮点和不足之处,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

(一)评估范围

委员会应对以下事项开展专项评估:

1.全体会议、专题会议及其他活动的组织效率、目标达成度;

2.专项课题研究、标准制定等项目的成果质量及社会效益;

3.委员在活动中的参与度、贡献度及任务完成情况。

(二)评估程序

1.单项活动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由秘书处牵头成立评估小组(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及2名委员代表组成),制定评估方案并组织实施;

2.评估结果形成书面报告,重点列明成效、问题及改进建议,经主任办公会议审议后通报全体委员,并报省造价管理协会备案;

3.委员个人评估结果纳入年度考核档案,作为评优、续聘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考核

委员会应建立委员考核机制,对委员的履职情况进行定期考核和评价。由专家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组成考评小组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委员续聘或解聘的参考依据。

(一)考核机制

实行“年度考核+项目周期考核”相结合机制,考核周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考核指标包括:

1.履职基础项:参会率(需达80%以上)、任务响应及时性、保密纪律遵守情况;

2.履职绩效项:牵头或参与课题数量、研究成果被采纳情况、技术推广成效;

3.履职附加项:行业影响力贡献(如发表论文、获得专利等)。

第七章 工作制度

第十五条 全体会议

1.信息技术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为有效;

2.全体会议重点审议委员会年度工作报告、工作计划、重大事项决议等,会议决议须经到会委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3.委员因故不能参会,应提前3个工作日向秘书处提交请假说明,连续3次无故缺席者视为自动放弃委员资格。

第十六条 信息技术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组成,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研究部署阶段性重点工作;会议内容应包括工作计划执行情况督查、专项任务分工、经费使用审议等,形成会议纪要报省造价管理协会备案。

第十七条 计划与实施管理

(一)信息技术委员会领导小组按照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应于每年12月底前编制完成,经主任办公会议审议后,报省造价管理协会批准实施;工作计划须明确目标、任务分工、时间节点及经费预算,委员会主任、副主任负责组织重大事项专项实施方案,各委员根据工作安排参与完成。

(二)委员会承担的课题研究、标准制定、技术推广等项目,应在结项后15个工作日内形成完整成果报告,由主任委员签发后提交省造价管理协会;

(三)成果公开发布前须经省造价管理协会审核,涉及行业敏感信息的应签订保密协议;

(四)委员会研究成果知识产权归省造价管理协会所有,委员享有署名权。

第十八条 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由委员会与省造价协会秘书处共同制定。

第十九条 档案管理

(一)秘书处负责委员会文件、会议记录、研究成果等档案的归档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5年;

(二)委员借阅非公开档案需经秘书长审批,不得擅自复制、外传。

第八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条 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包括专项(课题)经费和会议、活动经费等,其中专项(课题)经费经委员会研究提出,由省造价协会批准后拨付给相关承办单位;会议、活动经费则由省造价协会根据委员会活动需要直接支出,委员会工作经费使用须符合《省造价管理协会财务管理办法》,接受专项审计。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如有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或调整。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1:委员会委员推荐表

附件2:委员会委员推荐汇总表

附件3:委员会成员年度工作情况表

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2025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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